融安職場問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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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為停車場管理員在融安是怎樣的體驗?
13*******56 2022-07-18 3個回答 107人關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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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*******24 2022-07-19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,汽車數量急劇增加,對停車場地、收費管理、安全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,運用電子信息技術實現安全、高效的智能管理成為車輛管理的主要發展方向。在常規的車輛出入管理系統中,人們采用非接觸式感應技術,感應距離從5CM—8M不等,以非接觸式的卡作為汽車身份的最重要的識別標識,雖然可以實現不停車出入,但為確保卡和車統一的問題,通常還需要增加圖像對比系統,即汽車在離開時由值班人員對車輛的進出圖像進行人工對比,以確保卡和車的準確和安全。費時費力,遇到車輛進出高峰有可能會出現擁堵的問題,且不能解決車輛進出管理中存在的人為因素。車牌識別技術的推出和應用,有效的解決了車輛管理系統中的身份標識問題,盡管牌照的字符、顏色、格式內容和制作材料多種多樣,但是汽車牌照號碼仍是全球范圍內最為精確和特定的車輛的唯一“身份證”標識,車牌自動識別技術可以在汽車不作任何改動的情況下實現汽車“身份”的自動登記及驗證。 -
13*******34 2022-07-18首先,第四條肯定是管理人承擔責任。 再說1、2、3,其實是一個問題。這里我認為分兩種情況,一種是收費,一種是不收費。 如果是不收費,那是否應適用《合同法》第374條: 保管期間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、滅失的,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但保管是無償的,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,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 也就是在不收費的停車場,保管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,則不需要承擔責任。 如果是收費的,是否應適用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第10條: 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。……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,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 這種情況下,應當有完整的手續,證明自己是消費者。一般來說,到酒店、餐廳、娛樂場所等,停車場作為其經營的一部分,完全可以適用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但是就寫字樓,可能不是太適用。 以上供參考,僅理論探討,不代表實務操作的可實現性。 -
19*******65 2022-07-18這幾個問題問的我好有回答欲。 首先確定的是你和停車場之間是車輛的有償保管合同關系。 第一個問題:停車場管理員駕駛你的車騰挪時與別的車發生碰擦。 這是侵權關系,適用過錯責任原則,所以停車場管理員存在過錯,由停車場承擔侵權責任,而你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。除非停車場管理員沒有駕照,而你又在沒有核對的情況下將鑰匙交給了他。 第二個問題:車內物品被盜。 我認為有必要區分是什么物品。如果只是一般車內都會有的普通物品,基于你和停車場建立的有償保管合同關系,停車場有必要對你的車輛及車輛內物品承擔安全保證義務。而如果是貴重的物品,如一顆價值連城的寶石、或者滿滿一車的鈔票什么什么的(好吧,我就是這么俗氣!),那么你將這么重要的東西放在車里,所采取的保護措施是存在瑕疵的,對于寶石和鈔票的丟失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,停車場雖然可能也要對你寶石和鈔票的丟失承擔責任,但不一定需要承擔全部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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